商标是一种旨在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应具有识别的功能。从生产经营者角度来看, 商标通过消费者的识别而指向其生产的商品, 该商标就承载了生产经营者的商誉, 生产经营通过不断提升产品品质, 从而获取消费者的信赖。从消费者角度来看, 消费者基于对商品来源的信赖可以仅通过识别商标而购买商品, 而不用对同类商品一一对比。可见, 商标的识别性在交易中极为重要。 智能手机的出现破除了因为地域、时间导致的交易障碍, 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选择时通过手机APP商标识别商品的方
商标是一种旨在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应具有识别的功能。从生产经营者角度来看, 商标通过消费者的识别而指向其生产的商品, 该商标就承载了生产经营者的商誉, 生产经营通过不断提升产品品质, 从而获取消费者的信赖。从消费者角度来看, 消费者基于对商品来源的信赖可以仅通过识别商标而购买商品, 而不用对同类商品一一对比。可见, 商标的识别性在交易中极为重要。
智能手机的出现破除了因为地域、时间导致的交易障碍, 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选择时通过手机APP商标识别商品的方法更为明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 《商标法》认定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侧重于外观考察。而当下智能手机APP越来越多, 有很大几率会出现如法条中所讲的近似商标, 模糊的商标侵权标准不仅会出现判定的困难, 还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手机APP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问题的提出
首先需明确, 手机APP商标是科技发展应运而生的产物, 手机APP商标与传统商标均为商标, 其性质基本相同, 只不过外在的形式上有所差异。因此, 归于其商标的本质, 两者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使用, 同时应注意, 因手机APP商标是新时代产物, 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与时俱进的探讨侵权判断标准。
二、对手机APP商标侵权的认定
“认牌子”已经成为现代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在互联网时代, 消费者更倾向于使用广为人知, 口碑好的商品, 认准商品的商标, 养成一种更稳定的消费习惯。但网络上如果出现了一个相似的商标, 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时, 网络用户可能难以辨认, 而导致其出现消费的偏差。因此, 在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中, “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是判断混淆之虞的基本标准。商标侵权有两项核心要件:侵权人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近似商标、此种使用行为会混淆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使用未经授权的近似商标是前提, 产生消费者混淆是后果。《商标法》规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突出商标识别商品的功能。有心理学者提出, “商标的功能在于不断地启动消费者的心理认知程序, 使消费者能正常地识别商标, 依据商标所代表的信息进行购物决策”。混淆行为会导致消费者的认知出现偏差, 揭示了商标侵权的本质, 也是商标侵权的最终标准。
如何正确适用商标法规定的“混淆可能性”是判断侵权行为的关键, 应当以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方式、消费对象, 服务的内容出发, 辅以主观的相关公众一般认知水平进行综合性判断。
三、对手机APP商标侵权判定的建议
当代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互联网+”模式中, 司法界在面对日益增长的手机APP商标侵权纠纷中, 应当充分把握“互联网+”市场交易规则, 与时俱进, 利用现有法律与新时代新技术紧密结合。首先, 《商标法》通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应理解立法精神,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不能仅依据商标外观是否相似这一种构成要件, 还应结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的功能, 在市场中的定位, 明确商品的性质,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其次, 如何正确适用《商标法》所规定的“混淆可能性”是实际操作中的难题, 不仅需要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还要求对“混淆可能性”有合理论证。因此法律还应进一步量化“混淆”的证明内容, 以使对商标侵权的判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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