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搜索引擎抓取网页的运转模式便能悉知,网页已事先被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当网络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时,缓存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浏览器中,这与传统复制所具有的“作品能够以某种方式再次呈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这一特性相符。
。复制包括传统复制和临时复制两种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复制权中所含的复制属传统复制,临时复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搜索引擎抓取网页的运转模式便能悉知,网页已事先被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当网络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时,缓存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浏览器中,这与传统复制所具有的“作品能够以某种方式再次呈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这一特性相符。快照通常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以稳定的形式存储较长时间,这又同传统复制的另一特性即“作品表现为一种固定的、稳定的形式”相符。基于网页快照中的复制行为与传统复制的两个特性相一致,所以网页快照中的复制应归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传统复制类型。依照著作权法,复制是需要出版商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进行,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又不能归属于合理使用的复制范畴,就属于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且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则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与传统复制特性相一致的网页快照的复制亦如此。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复制形成快照,而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其行为能够归入合理使用情形下个人使用的复制情形,并且不妨害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导致对原网页制作者复制权的直接侵犯。
此外,网页快照的复制行为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利益,如果服务商为了谋求发展和抢占市场进行大规模的网页快照复制,那么大量的网络用户就会通过网页快照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这势必会导致原网站用户数量的减少,原网页经营者发展空间就会受到挤压,此种情形下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复制权行为。
可能您还想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