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条规定,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网页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条款予以保护,网页法律地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得到了肯定。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页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网页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包括知名服务,根据该条规定,认定网页构成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条件是网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装潢具有特有性。当网页能够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可以通过该条款对网页提供保护。2018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将网页作为商业标识予以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笔者认为,首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商业标识的范围,以一定影响代替了知名,但标识本身的法律属性没有改变,有一定影响同样强调必须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未明确规定特有的要件,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特有体现显著性,法律规定特有性是为了使其具有独立的识别意义,强调的是其具有足以识别来源的显著性,故司法实践仍应考虑特有性的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网页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条款予以保护,网页法律地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得到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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