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条款中并没有关于网页快照的内容,而且这种封闭式的立法也不能适应网络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但那种出现新技术就修改著作权法的做法也不可行,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所以需要改变我国著作权的立法模式,即将“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模式变更为“概括与列举”的立法模式。
。虽然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条款中并没有关于网页快照的内容,而且这种封闭式的立法也不能适应网络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但那种出现新技术就修改著作权法的做法也不可行,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所以需要改变我国著作权的立法模式,即将“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模式变更为“概括与列举”的立法模式。一是以当前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合理使用行为的标准作出概括性规定,以此作为判定网页快照等行为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准则,这样,不仅能减少司法僵化带来的弊端,也可为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二是列举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以确保涵盖的范围更广,同时也要注意将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如新闻媒体的报道、促进教育发展需要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图书馆等公益性质单位的资料存放等包括在内,通过列举这些合理使用行为能够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情形。
三是尽管在立法时已经列举了足够全面的合理使用行为,但是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类型,所以必须附上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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